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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与科研机构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专项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5-18    浏览次数:

     

校研发〔2015〕238号               

各学院(系、部、所)、相关单位: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与科研机构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专项计划实施方案》经2015年6月23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15年7月9日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与科研机构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专项计划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校与科研机构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专项计划)工作,探索博士研究生培养新机制,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开展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工作暂行办法》(教研〔2009〕5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科研机构遴选

应为具有较高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水平,承担国家重点科研任务的国家级科研机构。

二、招生工作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实行“双导师制”。双方根据教育部当年下达的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招生年度专项计划,协商确定招生学科及专业、第一指导教师及双方招生名额。招生录取工作由第一导师单位组织实施。

三、培养工作

1.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须在联合培养单位双方办理入学报到注册手续,取得学籍,纳入双方研究生培养管理系统。

2.导师组统筹双方资源、优势,兼收双方同类学科培养方案的规范要求和特色,制订具体培养方案和计划,报双方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备案,培养方案中各环节的考核要求不能低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的最低标准。

3.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由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负责实施,其他培养环节由第一导师单位负责实施。

四、答辩与学位授予

1.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答辩由双方导师共同负责,学位论文撰写、双盲评审、学术水平评价等由第一导师单位组织实施。

2.学位申请与授予工作由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负责。对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培养环节且考核合格,学位论文水平和发表论文的学术要求达到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博士学位授予要求者,授予博士学位。

3.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在导师组共同指导下取得的学术成果,其知识产权原则上由双方共享。发表学术论文(著作)、申请专利、申报奖项等可实行双署名制,第一导师及第一导师单位署名靠前。

五、管理工作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实施双重管理,日常管理由第一导师单位负责。

六、其他

本实施方案自2015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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