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完善中国政府奖学金资助体系和提高资助标准的通知》(财教〔2015〕1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外国留学生的中国政府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学金用于资助到我校学习或开展科学研究的非中国籍公民,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普通进修生和高级进修生。奖学金资助内容包括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综合医疗保险费和国际旅费等五项内容。
第三条 中国政府奖学金生(以下简称奖学金生)免交学费和住宿费。
第四条 奖学金生生活费资助标准为本科生每生每月2500元,硕士研究生、普通进修生每生每月3000元,博士研究生、高级进修生每生每月3500元,每年按12个月发放。
1. 生活费资助年限为奖学金生基本学制年限。不能按时毕业的奖学金生根据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延期时限发放生活费。
2. 生活费自奖学金生入学之日起,按月发放,2月、8月分别随1月、7月一并发放。当月十五日(含十五日)之前注册的,发给全月生活费;十五日以后注册的,发给半个月生活费。毕业生离校当月发放半个月生活费。
3. 奖学金生未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报到注册的,未经请假擅自离校的,停发生活费。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的,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 奖学金生在预定学习期限内,因生育、疾病等办理休学手续的,休学期间停发生活费。奖学金生因故退学或其他原因终止学业者,自注销学籍之日起停发生活费。
第五条 奖学金生的综合医疗保险由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按规定购买。保险内容包括意外伤害保险、住院医疗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身故善后处理费等。奖学金生就医时,在综合医疗保险起付点以下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奖学金生从生活费中自行解决;达到起付点以上的费用,按照综合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报销。
第六条 国际旅费按协议由我国政府提供的,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按规定为奖学金生购买国际机票。
第七条 中外双方对奖学金资助内容和资助标准另有协议的,按照协议规定执行。学业表现特别优秀的奖学金生,还可以享受我校校长奖学金和我国政府设立的优秀留学生奖励金。
第八条 奖学金生按规定接受奖学金资格年度评审,评审工作由国际学院按照上级有关要求进行。未通过评审的,按规定中止或取消其享受奖学金的资格;转为自费外国留学生的,在中止期满前,经本人申请可以参加学校当年的年度评审;如评审合格,经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恢复奖学金生资格。
第九条 学校对中国政府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际学院、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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