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科发〔2015〕37号
第一条 我校具有质检资质的检测机构,均为非独立法人机构,需要学校法人委托授权。根据相关管理规定,检测机构的主任由校长委托副校长担任,业务副主任由依托学院专家担任。
第二条 检测机构主任全面负责机构的运行与管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条 依托学院要配合上级部门做好检测机构管理,负责检测机构的领导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检测机构应积极承担上级下达与社会委托的质检任务,并为教学科研做好服务。
第五条 检测机构的固定人员由学校人事处统一核定编制;外聘人员由检测机构提出用工计划,报学校人事处批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聘用。
第六条 检测机构财务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七条 检测机构人员日常管理与年终考核由依托学院负责。
联系方式
地址 : 陕西省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邰城路3号
邮编 : 712100
综合办公室电话 : 029-87080055
主管领导 : 闫德忠 网管员 : 李平 杨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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