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财发〔2016〕451号)
(2019年12月10日第12次校长办公会修订)
第一条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和《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文件精神,为规范间接费用管理与使用,合理补偿科研间接成本,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间接费用是指财政科研项目预算安排的,补偿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依托单位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
第三条 学校统筹管理和使用间接费用,编制和审核间接费用预算,接收课题主管部门的间接费用拨款或根据预算从课题经费拨款中直接提取间接费用。
第四条 间接费用由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采取分类核定、比例控制、统筹安排、考核分配、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间接费用预算在规定比例上限内据实足额编制,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如下: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5%;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
第六条 多个单位参与的课题,原则上按经费额度分配间接费用。若课题组有明确约定的,项目负责人应向财务部门提供课题经费总预算及间接费用分配方案,经确认后按课题组分配方案执行。
项目另有规定以及项目预算批复或签订的科研合同、协议中明确规定了计提比例的,按其规定编列。
第七条 间接费用提取方式:
(一)收到科研经费拨款、办理财务立项时,按预算额度一次性提取。
(二)学校直接接收课题管理单位间接费用拨款。
第八条 间接费用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再调整,严格按照规定的比例足额列支,不得不列、少列或只列绩效支出 。
第九条 间接费用纳入校级财务预算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一)自然科学类项目提取的间接费用,50%学校统筹、50%作为科研绩效和其他支出。
(二)人文社科类项目提取的间接费用,30%由学校统筹、70%作为科研绩效和其他支出。
第十条 科研绩效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相关人员的科研实绩等,考核后发放。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上年度间接费用拨款和提取情况,通过预算统筹安排给学院一定的科研管理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调剂课题使用资源(产)以及其它与科研活动相关、无法直接计入科研成本的支出等。
科研管理费主要补偿学院为科研工作提供相关服务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组织、协调、管理的工作费用和调研、论证、总结等费用以及为课题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房屋使用费、不可计量的水、电、气、暖消耗等费用。
第十二条 安排给学院的科研管理补助经费,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各学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管理细则。严禁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十三条 间接费用管理职责分工:
(一)计划财务处
负责间接费用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课题负责人编制间接费用预算、辅导学院安排使用科研管理补助经费。
(二)科研管理部门
指导教师申报科研课题和辅导编制课题经费预算,负责课题过程管理,配合学院考核课题绩效;配合计划财务处审核、监督合规使用课题经费。
(三)学院(系、所)
合理配置资源,为课题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监督课题执行预算,督促课题进度;组织、配合科研管理部门进行课题绩效考核;合理使用科研管理费和发放科研绩效。
第十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和没有实行间接费用政策的纵向科研项目,管理费按学校《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取。提取的管理费作为校级财力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与学校《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由计划财务处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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