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规范和加强收入管理。根据学校《财务管理办法》、《预算管理办法》等,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各类有偿服务收入和其他收入,应遵守有关政策法规,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正确处理学校、部门和个人利益关系。
第三条 各类收入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全额上缴财务部门,集中核算,先收后支,量入为出。
第四条 各类收入必须优先、合理补偿成本,支出范围、费用标准等执行学校统一规定,税、费执行国家政策。
第五条 收入分配坚持规范秩序、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激励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有偿服务收入是指在保证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有组织、有计划地利用人力、技术和设备等资源条件,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取得的收入,范围包括:
1.教育教学服务收入,是指开展教学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训费、培养费,考务(试)费用等。
2.教学辅助收入,是指开展教学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仪器设备、实验室、计算机中心、多媒体教室等有偿使用,以及接受社会委托的生产等其他任务取得的收入。
3.科技服务收入,是指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科技成果转让,科技服务、分析、测试、实(试)验副产品变价等收入。
4.后勤服务收入,是指后勤服务中心在完成后勤基本保障服务的前提下,为提高管理服务效率和补偿成本费用,面向校内外经营服务取得的收入。
第七条 其他收入是指为提高管理服务效率或资源利用率以及对使(占)用资产(源)等收取的费用等,主要包括:
1.体育设施、图书馆开放、校园管理收入等。
2.资产(源)等出租、出借收入,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转让等收入。
3.水、电、燃(暖)气代(转)供收入,校园网接入收费等。
4.资金利息收入等其他收入。
第八条 教学服务及辅助收入,按学校20%、学院80%的比例分配(见附表1)。
分配给学院的部分,补充教学业务费不低于30%,其余自主使用、结余滚存。
第九条 科研服务收入,原则上30%上交学校,30%补充学院公用经费,40%奖励个人。根据具体收入类别对应动态浮动(见附表1)。
第十条 后勤服务收入,30%上缴学校,40%补充经费,30%用于内部奖(激)励。
第十一条 体育馆、游泳池、浴室等基础公共设施开放运营收入, 30%上交学校,其余补充公用经费。
第十二条 其他收入中的房屋、设备等资产使(占)用收入以及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相关费用后,全额上缴学校管理。
第十三条 转(代)供的水、电、暖气费,校园网接入等资源性收入,全额上缴学校,学校按一定比例安排管理部门业务费。
第十四条 其他收入,单位留用的不超过20%。
第十五条 单独组织会计核算的(直)附属单位或例外管理的校属单位,收支管理办法由学校批准;执行学校批准的财务、会计制度,其年末净结余按有关财务制度并经学校批准后分配。
根据其收支状况,计划财务处提出年度上缴任务建议,经批准后列入校级财力预算。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组织有偿服务收入,要根据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填写《有偿服务收入申报表》(见附表2),报经学校批准并定价。
第十七条 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不得自制和使用虚假票据。
第十八条 组织收入使用的票据由财务部门统一购领,统一管理,违反规定使用不合法票据及未经学校财务部门批准自制、购制票据的单位和责任人,承担违规使用经济责任。
第十九条 所有收支必须纳入财务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转移和私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解释,自2015年元月1日起执行,原《学院(系)收入分配办法》(校财发[2005]68号)同时废止,其他规定与本办法相悖的,以本办法为准。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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